最近跟幾個朋友一起廣播電台節目,大抵上都沒有問題,唯一有問題的就是音樂的部份,這種事情平常沒事就是沒事,但是只要出一次事情就掰掰啦,絕對沒有轉圜的餘地。
新朋友:有關於音樂的問題
新朋友:後來在著作權法當中找到解套的法條啊
藍藍路:是喔
藍藍路:怎麼說?
新朋友:第五十五條
非以營利為目的,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,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,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新朋友:是法條中提到了 【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】
藍藍路: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?
新朋友:非以營利為目的,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
新朋友:這是最大的前提
新朋友:所以符合以上兩點
新朋友:基本上不會有問題吧
藍藍路:但是我有兩個疑問ㄟ
藍藍路:1.只要沒有營利是否廣播使用就沒問題?
新朋友:應該不是說廣播
藍藍路:那要怎麼說?
新朋友:他法條上是指 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
藍藍路:法條可以給我嗎?
新朋友:可以啊
新朋友:我是以著作權法第55條來解釋
新朋友:其中的公開播送則是依據第三條第七款的定義視之
藍藍路:那你把它存檔了
藍藍路:然後一直重複播放呢?
新朋友:應該沒有影響
新朋友:第65條
新朋友:第66條
新朋友:也有相關
藍藍路:那如果廣播24H只有撥歌都沒主持人呢?
新朋友:那更沒有表演人的問題
新朋友:我覺得也因為這樣
藍藍路:但是一直放沒有版權的歌也OK?
新朋友:沒有版權的歌更不會影響著作權啊
藍藍路:不是
藍藍路:是我去抓阿妹的MP3
藍藍路:用廣播的模式一直放給大家聽
藍藍路:因為我看到這一條
廣播或電視,為公開播送之目的,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。但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。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,應於錄音或錄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。
藍藍路:應於錄音或錄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?
新朋友:他這邊指的是廣播或電視
新朋友:網路廣播目前屬起來
新朋友:應該是以網路論之
藍藍路:你用廣播的特質來解釋
藍藍路:他就用廣播的法條來告你啊
新朋友:就我目前對法條的解釋應該不違法
藍藍路:靠你了
藍藍路:我們把你當標竿
新朋友:= =”
藍藍路:不然呢?
藍藍路:根本都不能確定是網路還是廣播了
藍藍路:你要賭一把嗎
新朋友:哈哈
新朋友:其實不管是網絡或是廣播
新朋友:都涵蓋在【公開發表】的範疇內啊
藍藍路:是啊
新朋友:另外
新朋友:如果是有主題的音樂節目
新朋友:加入報導或評論的性質
新朋友:也可以符合52條的部分
藍藍路:那妳都不能留任何檔案啦
新朋友:留檔又不是要拿出來播送
新朋友:我還是可以錄起來啊
新朋友:不要再做重複的播放就OK啦
藍藍路:嗯嗯
新朋友:如果是網路上的備份
新朋友:不公開向他人展示之時
新朋友:應該就沒有公開的問題吧
藍藍路:部落格是公開的
新朋友:喔
新朋友:你指的是說像放在部落格那樣
新朋友:我覺得不會侵權耶
新朋友:如果侵權
新朋友:現在大家的部落格都YOUTUBE來YOUTUBE去的
新朋友:就連噗浪跟FB都會放YOUTUBE的東西
藍藍路:沒人被告不代表不會被告
新朋友:當然
新朋友:這樣論起來都算有問題啊
新朋友:真的啊
新朋友:因為這一牽扯下來會很麻煩
新朋友:而且如此一來法條就不符合現代時勢
新朋友:因為著作權法這幾年幾乎每年在修正
藍藍路:是啊
新朋友:像我剛剛看到的那個55條
新朋友:以前沒看過啊
新朋友:所以我昨天以前才會提到著作權的問題
待續......